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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出台煤矿企业托管经营若干规定

日期:2015-05-29

来源 中国煤炭资源网

        据新疆煤监局网站消息,为规范煤矿企业托管经营工作,保障托管煤矿安全生产,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(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,结合新疆实际,出台了《自治区煤矿企业托管经营若干规定》。

《规定》共8章29条,对托管主体资格、托管形式、托管程序与协议、托管标准、托管安全责任、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。《规定》要求,煤矿托管期限不少于10年,且不得再次委托或转包;承托方必须是规模达到按国统字〔2011〕75号文件标准的大型煤矿企业(集团)、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大型企业,或者是规模符合设计规范的大型煤矿;并明确了委托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、承托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煤矿安全监管、监察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今年2月份,国家安监局发布了《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》提出要严格托管条件审查。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、建设煤矿。承托灾害严重(如高瓦斯、煤与瓦斯突出、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)的矿井,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。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,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;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,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。产能在9万吨/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,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/年及以下的煤矿,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,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,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,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。